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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果宋代的衙内犯了法
洁本刊于今日南方都市报
吴钩
晚清京师大学堂的总教习吴汝纶在一封教训儿子的家书上说:“凡为官者,子孙往往无德,以习于骄恣浇薄故也。”他点破了一个自古存在的“官二代”现象——官宦子弟因为“习于骄恣浇薄”,故而“往往无德”。在宋朝,官二代叫做“衙内”,今日人们从《水浒传》中了解到的高衙内,就是一个典型的“习于骄恣浇薄”的恶少形象。不过宋代的“衙内”并未含有道德暗示的意义,凡官家子弟都惯称衙内,不一定就是骄横之徒。只因元朝时王孙公子无法无天、欺男霸女,令人忿恨,于是在元杂剧中,衙内多以横行不法的角色出现。
《水浒传》说高太尉“不曾有亲儿”,便将“高阿叔高三郎儿子”(即自己的堂弟)认为干儿子,这当然是小说家言,历史上的高俅有三个亲生儿子,都沾老爹的光当了官,至于官声如何,我没考证,但肯定不是如小说中高衙内那般臭名昭著。
清代的宫廷昆曲连台本戏有一出《拿高登》,也是说高衙内的故事,情节跟《水浒传》有些不同:高俅儿子高登倚仗父势,为害一方,一日在效外看到梁山后人徐士英的妹子徐佩珠貌美如花,便生出色心来,命人将徐佩珠抢回府中,欲纳为妾。佩珠不从,被软禁在艳阳楼上。徐士英为救妹子,一路追来,得花逢春、呼延豹、秦仁三位好汉之助,潜入高府,杀了高登及其爪牙,救出徐佩珠。高衙内敢强抢民女,自然是倚着爹爹高俅之势,“我父在朝为首相,亚赛东京小宋王,人来带马会场上,顺者昌来逆者亡。”
面对高衙内的欺凌,徐士英采取的是“私力救济”的方法,这是一种高风险的行为,如果没有花逢春、呼延豹、秦仁三位好汉拔刀相助,徐士英未必能从虎口中救出妹子;即使现在救出来了,也意味着从此可能要走上“逼上梁山”之路。若不是公力救济的司法渠道淤塞不通,恐怕没有多少人愿意选择这种铤而走险的私力救济方式。
不过小说《水浒传》与戏剧《拿高登》都是虚构出来的文艺作品,不足为信。平心而论,宋代的司法体系还不致让人这么绝望。一般来说,衙内如果触犯国法,恐怕还是难逃法律的惩处,即使有个地位显赫的爹,也未必罩得住。
宋哲宗元佑年间,时任京西北路颍昌府阳翟县知县的赵仁恕为官贪酷,不但枉法贪赃,且私制酷刑,迫害无辜,“又强取民家女使数十人”,劣迹斑斑。这赵仁恕就是一名高级衙内,其父为翰林学士兼侍读赵彦若。但他的劣迹被京西路提刑官锺浚查悉、告发,非要法办他。赵彦若护犊心切,也不说请朝廷宽容他儿子之类的场面话,直接就给皇帝打了一个报告:“臣往为谏官,尝劾王安礼,浚实安礼党,恐挟此报怨,狱有不平,愿移狱改推。”意思是说,他以前当台谏官时,得罪过资政殿学士、青州知州王安礼(前宰相王安石之弟),而锺浚呢,是王安礼的党羽,他这次乃是挟私报怨,我儿子的案子不能由他来审,请异地审理。哲宗批准了赵彦若的请求:“依奏。”
于是赵仁恕一案移交给邻路的淮南路,由颍昌府委派法官推勘。宋代的司法制度,还是很不错的,比如比较强调“独立审判”的原则,“勘事不得奏援引圣旨及于中书取意”,即法官可以不必理会皇帝与宰相的意见。宋朝还确立了“鞫谳分司”的司法原则,鞫,为审讯;谳,为定刑;鞫谳分司即指审讯的法官与量刑的法官不可为同一人,换成现代法学话语来说,就是“事实审”与“法律审”分离。此外,在审讯结束之后、定罪量刑之前,还有一道“录问”的程序:由一名与推勘官(主审法官)没有利害关系的法官来提问犯人、核对供词。如果录问官与推勘官有利害关系,比如同年、同门,则必须回避。在录问过程中,如果推勘官的审讯有错,而录问官未能发现、驳正,那么录问官将受到惩罚。制度设计的目标当然是为了最大程度防止冤案、错案的发生。不过实际上的效果肯定要打一个折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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