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交易纳税,始自晋朝,宋代开始使用阴阳合同 (2)

来源:www.zhongliu365.com时间:2013-05-30奇闻指数:编辑:admin手机版


  
  中国自古是农业大国,农民“种地纳粮”是国家经济的主要来源。“税”字的本义,其实是地租。据《汉书·食货志》记载:“税,谓公田什一”——种国家的地,要将收成的十分之一上缴国家。从打东晋以后,向商品交易的双方征税,成为朝廷财政收入的另一来源。
  
  南宋学者洪迈《容斋随笔》就此议论说,“今(南宋)之牙契投税,正出于此”—一直到南宋,仍然按成交额的百分之四缴税;“田宅所系者大,奉行唯谨”房屋、土地等大宗交易,还是能遵守照办的,“至于奴婢马牛,虽著于令甲,民不复问,然官所取过多,并郡邑导行之费,盖万分用其十五六,又皆买者独输,故为数多者,率隐减价值,赊立岁月,坐是招激讦诉”。这段话的意思是,虽然有明文规定,但是在交易人口、马牛的时候,官员往往多征税,而且是由买方独自承担。于是,大多数交易双方为少纳税便“隐减价值,赊立岁月”,在契约上做手脚。但是这样做,又给交易双方留下了日后纷争的隐患。为此事,洪迈曾上奏章,请求皇帝将交易税收减半,“以使民不作伪、减少纷争”。至于皇帝是否同意就不得而知了,估计是不会得到批准的——那不等于从虎口里往外夺肉、请老虎少吃一些么!
  
  由洪迈的笔记得知,上有政策下有对策,隐瞒交易实价以偷税避税的做法,古已有之。
  
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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