当前位置:看奇闻 > 历史野史 > 手机访问:m.zhongliu365.com

清政府曾在日本享受海外特权 (2)

来源:www.zhongliu365.com时间:2013-10-31奇闻指数:编辑:admin手机版


  
  唐通事制度与领事裁判权制度并不完全等同,主要在于唐通事由日本政府任命,与户籍所在国并无瓜葛,而领事则由户籍所在国派出,代表了一国主权在国外的延伸。但唐通事制度与领事裁判权制度依然有很大的相似性,最大的一点就是,唐通事与领事都拥有对本国侨民的司法裁判权,都可以按照本国的法律与习惯,而不是所在国的法律来进行判决。
  
  1853年日本被迫开国之后,对外国人的仇视和防范逐渐加深,同时现代主权观念也开始萌发。1867年,德川幕府命令中国人到管理局登记国籍。居留于横滨的中国人,向幕府联名申请建立由中国人管理自己国家国民的会议所,最终获得许可,这就是1873年建立的横滨中华会馆。凡华侨之间的事务,概由中华会馆处理。在大阪与神户,华侨在1875年之前即成立了福建公所、广东公所、三江公所等自治机构,1893年,两地华侨消除成见,建立了神阪中华会馆,统一管理两地华侨。另外,1874年,日本神户外国人居留地(相当于中国的租界)行政局成立,规定由瑞典籍侨民担任警察署长,以广东籍华人六名担任巡查。之所以要由广东人担任巡查,是因为广东籍华侨在当地外国人中势力最为庞大。在函馆港,日本政府于1874年开始登记中国人户籍,1875年,函馆开拓使厅(相当于市政府)雇用广东香山县人黄宗佑为翻译官并管理华人事务,黄在此职位上一直干到1897年。
  
  中国在日本获得真正的领事裁判权,是在1871年《清日修好条规》签订以后。1870年,日本外务大臣柳原前光鉴于中日两国之间因没有条约,给两国人民商业往来造成很大不便,于是前往北京,向清政府提出缔结“修好条约”。然而清政府因为深受不平等条约之苦,对订约问题比较敏感,以“只要双方互存信赖,则无缔约之必要”为理由予以拒绝。而时任两江总督的曾国藩和直隶总督的李鸿章则力主修约,在曾、李二人的积极推动下,1871年9月,中日双方在天津签订了以中方提出的文本为基础的《清日修好条规》。条规共十八条,如规定“两国指定各口,彼此均可设理事官(即领事),约束己国商民,凡交涉财产词讼案件,皆归审理,各按己国律例核办”。就这样,两个饱受西方列强领事裁判权侮辱的亚洲国家,互相承认了在对方国的领事裁判权。
奇人奇事未解之谜世界之最奇异生物宇宙探索

本月排行

团团转!
  • 古代神童真多!甘罗抛砖引玉,后面一大堆,小孩子当大官干得了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