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清政府曾在日本享受海外特权 (3)

来源:www.zhongliu365.com时间:2013-10-31奇闻指数:编辑:admin手机版


  
  从1872年到1886年,中日两国相继在对方境内设立领事馆。清王朝在日本的领事馆建立以后,各地有华侨户籍的日本官府都陆续将华侨户籍移交给中国领事,华侨登记户籍时所收取的牌籍费,也由各华侨公所或会馆收取后上缴一半给领事馆充当办公费用,而不再交给地方官府。“户籍的移交,即意味着对华侨的管理权也一并移交,也就是说对华侨的司法裁判权,也一并移交到中国领事的手中”。在日中国人触犯律令或发生纠纷不再受日本法律的制裁,而由驻日领事根据清朝法律定罪。
  
  但清朝领事的裁判权,不只限于大清国民,也可以及于日本人。1879年,两名日本人因与华人发生诉讼,被清国驻神户兼大阪领事刘寿铿拘押,日本兵库县知事特为此事照会刘寿铿,要求释放。至于中国领事因审案传讯日本人,更是常有的事。华侨与日本人之间有关债务、租赁房屋等方面的纠纷,往往也由清国领事进行判决。由于拥有司法审判权,中国领事馆在人员配备及建筑上不得不体现出多种职能。在神户兼大阪领事馆三名师爷中,就有一个刑名师爷,十一名人员编制中,有两名是巡捕。中国领事馆甚至还有自己的“巡捕房”。如神户兼大阪领事馆曾拥有了三间总共达72平方米的拘留所。
  
  根据《清日修好条约》,日本没有直接对犯罪的中国人进行判决的权力,在逮捕和搜查方面的权力也大受限制。1878年,日本外务大臣井上指示神奈川县(横滨所在县):“除非目睹中国人吸食鸦片,否则不许进入中国人的住宅。逮捕中国人也只限于发现其可能逃逸时,在一般情况下必须通知清国领事,由领事逮捕。”1880年4月,日本方面逮捕了利用三菱邮船玄海号走私鸦片的中国人王氏、郑氏,随后即将他们引渡给中国领事。1881年4月,居住在横滨居留地的中国人徐发,也因走私鸦片被日本引渡给中国领事。1888年,居住在横滨居留地的中国人高炳、伍泽等与日本人私设赌场,聚众赌博,神奈川县政府逮捕了参与其案的日本人,而中国人高炳等则利用领事裁判权妨碍日本警察执行公务。中国领事罗嘉杰随后将高炳等逮捕,将其遣送回国,并令其永远不能来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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